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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大货车报废新规定

更新时间:2023-03-13 11:00:11|阅读:35667

大货车报废新规定有哪些:

按行驶里程计算:1、总质量1.8t以下的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、矿山作业专用累计行驶300000km。2、总质量1.8t以上的载货汽车累计行驶400000km。3、特大、中、轻、微型客车(含越野车)累计行驶500000km。4、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250000km。5、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0000km。

按使用年限计算不予延长使用年限8年:1、总质量1.8t(含1.8t)以下的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。2、1998年7月6日前使用期已满8年的总质量1.8t以上、6t以下(含6t)的轻型载货汽车。3、带拖挂的载货汽车。

 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 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,强制报废。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,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, 没收违法所得 ,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,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 款的规定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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